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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转贴]问题与思考:户外事故责任与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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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06/11/22 15:3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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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问题与思考:户外事故责任与索赔
漂流遇难驴友亲属索赔35万 
    (2006.06.22《华西都市报》陈章采) 
  今年5月7日,川滇交界处的云南省水富县和四川省宜宾县界河横江上发生了一起漂流遇难事件:热爱户外运动的宜宾驴友李新涛、但伟才等8人在由云南省盐津县顺横江漂流而下途中,通过正在施工的杨柳滩水电站减流槽时发生险情。两只橡皮船翻覆,漂流队员全部落水,其中六人脱险,而李新涛、但伟才不幸遇难。事发后,李新涛的亲属认为,水电站的施工单位中国水利水电五局没有在施工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应该对漂流遇难者承担赔偿责任。昨日上午,宜宾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李新涛亲属要求水电五局赔偿35万余元的人身损害赔偿案。 
    事件回放:驴友漂流顺江到宜宾 
  据了解,李新涛、但伟才、程伟、曹亮、王庆学、谢宾山、杨锐(女)、邵江宾8人都爱好户外运动,是坚持冬泳喜欢漂流的发烧驴友。今年“五一”黄金周期间,李新涛等人相约从云南省盐津县顺横江漂流到金沙江,再顺江而下到达宜宾。 
  6日,李新涛等人带着橡皮船、救生衣等漂流工具从宜宾乘火车到达云南省盐津县。下了火车后,他们穿上救生衣分乘两艘橡皮船从盐津县开始漂流。漂流到水富县两碗乡时已是当天下午6时左右,李新涛等人便上岸住宿休息。7日上午8时,李新涛等人再次从两碗乡下水继续漂流。上午9时左右,漂流队到达云南省水富县两碗乡和四川省宜宾县横江镇交界处的杨柳滩水电站施工现场。 
    危机时刻:平静减流槽暗藏杀机 
    路遇水渠提前探路 
  据漂流脱险的驴友程伟介绍,当时,程伟、曹亮、王庆学和杨锐4人乘坐第一艘橡皮船漂在前面,李新涛、但伟才等4人乘坐第二艘橡皮船漂在后面。到达杨柳滩电站前,两艘橡皮船相继靠岸。经过观察,发现河道中有一条长约100米宽约20米的水渠(实际上是电站大坝施工减流槽),“沿途和水渠口子上都没有任何标志。”经过商量,他们决定由曹亮和王庆学上岸到水渠边查看情况。曹、王两人来到水渠边观察后,发现水流表面平缓,他们又向一个工人询问了情况,当得知没有危险后,于是决定通过水渠继续向下漂流。 
    刚进渠口船翻人亡 
  据程伟说,当时,他们约定两只船保持一定距离通过水渠,以便前后照应。不料,刚刚进入水渠口,水流一下子变得汹涌起来,根本无法控制橡皮船。还没等大家反应过来,橡皮船就翻了,船上的人纷纷落水。程伟感到有一股巨大的水流把自己使劲往下吸,“完全就像在洗衣机里一样翻滚。”程伟不断地在恐惧和绝望中挣扎,肚子里也灌满了水。 
  不知挣扎了多久,程伟突然觉得眼前一亮,他侥幸爬上了岸。他四处张望,看见其他队友也陆续挣扎出水面爬上岸来,但李新涛和但伟才却漂在水面上一动不动。见此情景,队友们慌了神,纷纷下水合力将两人抬上岸,再进行胸部按压和口对口人工呼吸。与此同时,他们紧急向水富县“120”和宜宾市交警支队(李新涛和程伟均为交警支队干警)报告求援。 
  大约一个半小时后,水富县“120”急救车赶到现场。经医生诊断,李新涛但伟才均因溺水窒息死亡。程伟鼻骨粉碎性骨折,杨锐颈部受伤。 
    庭辩焦点:到底有无警示标志 
  原告:没有警示标志导致误漂 
  在昨日的庭审中,原告认为,承担杨柳滩水电站施工任务的水电五局没有在电站大坝上游设置警示标志,导致漂流的李新涛等人误以为可以通过减流槽,这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水电五局应该承担李新涛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为此,李新涛的亲属要求法院判水电五局赔偿各种经济损失共计35万余元。 
  被告:公告禁止船舶和无关人员进入施工区 
  水电五局代理人称,杨柳滩水电站开工后,云南省水富县政府和四川省宜宾县政府分别发布了公告,宣布施工区域禁止任何船舶和无关人员进入。同时,施工单位也在施工区域上游设置了禁止游泳、航行、漂流的警示牌。代理人介绍,减流槽中的消力池是为了缓解水流对下游的冲击修建的设施,水下情况复杂,禁止航行和漂流。李新涛等人无视施工警告自行进入禁止漂流的区域,应该对造成的后果自行负责。为此,水电五局向法庭出示了县政府发布的公告以及设置在上游的警示标志等证据。 
  原告代理人称,根据调查,水电五局没有在电站上游和减流槽周围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没有相关知识的李新涛等人无法对表面水流平缓的减流槽水面下潜在的危险有足够的认识。施工单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在庭审中,一个长期在该段河流中打鱼的水富县两碗乡居民出庭作证,称自己在电站附近一带打鱼航行时从来没有人制止,在事故发生前也没有看到上游设置了警示标志。 
  漂流经过水电站导致的灾难究竟该谁来承担责任?经过一天的庭审,法庭宣布将在认真评议后作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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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06/11/22 15:3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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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青年露营被山洪卷走 众“驴友”遭巨额索赔 
         (2006.08.11 中国法院网 ) 
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213613 
      时下,爱好旅游的年轻人常常自发组织出行,但是旅游活动中的安全却难以保障。今年7月份,21岁的年轻女子骆某参加一次大明山赵江露营旅游活动时,不幸被山洪冲走,当她被搜救队发现时已经死亡。为此,远住湖北省石首市的骆某的父母将组织者及一同出游的梁某、陈某、覃某等12名“驴友”告上了法院。2006年8月7日,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该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2006年6月底,被告武鸣县人梁某在时空网上发布召集组团到武鸣县境内的大明山赵江进行露营旅游活动的消息,被告梧州市人陈某得知此消息后,便邀请原告的女儿骆某(21岁)一起参加此次户外露营活动。 
      今年7月8日,在被告梁某的召集下共有13名成员在南宁市安吉客运站集中,乘车前往武鸣县两江镇赵江露营地。参加队员按被告梁某的要求向其交纳了60元的费用。当晚该团队在赵江河床裸露的石块上扎帐蓬露营。 
      7月8日晚至9日凌晨,该团队露营一带连下几场大暴雨,9日清晨7时许赵江山洪暴发,此时原告的女儿骆某与陈某同住一个帐蓬内,骆某尚在熟睡,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被山洪冲走。险情发生后,在当地政府组织的搜救队的搜寻下,在赵江下游离事发地约3公里的武鸣县两江镇三联村处的河床找到骆某的遗体。 
      噩耗传来,原告悲痛欲绝。原告认为,此次出游的组织者兼领队被告梁某
未持有任何经营旅游业的合法证照,亦未考虑7月正值雨季等气候灾害等因素,且夜晚未安排人员守营,以致险情发生时没有及时发现。被告陈某是一个具有较丰富经验的户外活动者,此次邀请骆某同团出游理应对骆某的随队出游负安全防范义务,其未提醒和要求骆某撤离危险地带,最终导致悲剧发生。作为同行的其他被告,由于同一团队,他们之间应形成一个相互关照、相互救助的义务关系。然而,他们竟无一人告知骆某紧急撤离。为此,此次出游的组织者兼领队被告梁某以及其他参团成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人身损害赔偿费152854元;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20万元;以上被告负连带赔偿责任。 
      日前,此案正在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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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06/11/22 15:3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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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邀游,出了事故谁负责? 
    ——法院提醒:网上发帖组织旅游也应准备一份格式合同
 
    (2006.08.22《新民晚报》金文斌 袁玮)   
  丰富的网络资讯给了林小姐一次与陌生朋友结伴出游的机会,然而由于一次意外事故的发生,责任方互相推诿使她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日前,在长宁区法院审结的这起旅游纠纷案中,林小姐获得了4.5万元的赔偿款。 
    “驴友”发帖邀游 
  上海远行商务有限公司是一个联系组织自助出游的注册公司,在公司的网页上,它自称主要从事的业务是团队拓展培训。公司的法人代表张先生就是一个旅游爱好者,经常在网上发帖结交“驴友”。2005年初,在公司的网页上出现一个召集帖子,介绍了宁波的风景点观景湖,召集网友一同前去游玩。2005年5月2日,林小姐等4人依约在人民广场集合,素不相识的他们在张先生的带领下开始了这次网友自助游。 
    半夜摔伤致残 
  他们驱车来到宁波景点后,在景区扎下帐篷过夜。次日凌晨3时,林小姐走出帐篷上厕所,在走过景区的一座小桥时,因为天黑不见路,从小桥的栏杆缺损处摔落。从落差3米高的桥上摔下的林小姐当场爬不起来,只能大声呼救叫来人把她抬到营地,一直等到次日,才有车辆将她送去医院救治。林小姐腰椎有两节受损骨折,被评定为九级伤残,治疗护理了一年多至今仍然没有完全康复。 
    各方都称无责 
  今年2月15日,林小姐向长宁区法院起诉,要求远行公司和当地的旅游开发公司赔偿她各项损失共计165342.26元。张先生作为远行公司的法人代表到庭应诉,他辩解活动是他个人发帖组织的,和公司没有关系,而且出游前曾经作过安全方面的告知,让他们夜里不要乱跑,林小姐有近视,当时夜行没有戴眼镜,自己也应该承担责任。宁波的旅游开发公司认为,景区根本没有开放,是张先生他们自行闯入安营扎寨,由此产生的损害后果应该由他们自行承担。 
    调解获得赔偿 
  林小姐原本高高兴兴的出游却换来身体的伤残,而且没有人愿意对她的损失负责。由于是网上召集出游,她既没有旅游合同在手,也没有明确的费用凭证提供给法院。她搞不清到底是远行公司还是张先生组织了这次活动,更不明白景点到底是开放还是没有开放。 
  为了更好保护受损的弱势方,长宁法院把案件交由特色部门“人民调解窗口”处理,经过一番调解工作,最终张先生同意由远行公司补偿林小姐4万元,他自己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旅游开发公司也同意支付人道主义的补偿5000元。林小姐在经历了一场磨难后,在法院的帮助下多少为自己挽回了一点损失。 
    法官点评 
  经网络自发组织的野外旅游在形式上虽然和传统的跟团旅游不同,但因为实际存在组织者和参加者,他们之间必然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组织者应当对所有的参与人员承担安全保护义务,因为这种自助旅游本身就存在一定的危险性,而参加的人因能力差别,需要有人指导带领。组织者如果以自发参与或未收取费用等为由拒绝提供帮助显然是有违该形式旅游初衷的,同样在产生人身损害纠纷后组织者以相同理由推诿也是不妥的,这也就是野外自助游和单纯的“结伴而行”的区别。 
  基于这种旅游的特殊性,参加者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在对组织者的能力、技术完全信赖之外,也要在出行前明确一下处理意外纠纷的规则,有条件的话最好还是准备一份格式合同,法律的保护和对领队人的信赖并不冲突,这样的旅游也能真正地解除后顾之忧。 

  
  • jiulingyouer
  • 发表于:2006/11/22 20: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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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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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道也太多了,原以为是很简单的事.
总之一句话,组织者和参加者一切都要小心的.
不过也不能因为有这么多的说道大家就不去玩了,该玩还得去玩,小心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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