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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农村土地征收农民能不能拒绝?农民如何保障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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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7/11/21 17:24:21
  • 来自: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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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在什么情况下可征地?《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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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征收需要完成哪些程序?

  ●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由拟征用土地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包括征用土地的目的及用途,征用土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及数量,征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劳动力安置途径,原土地的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情况等。

  ●审查报批。征用土地方案拟定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用农用地,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国务院的,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时批准征用土地,农用地转用和征用批准权属于省级人民政府的,省级人民政府同时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于省级人民政府,而征用土地审批权属于国务院的,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后报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

  ●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征用土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当地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进一步核实,制定征地补偿、人员安置及地上附着物拆迁等具体的方案。

  ●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征用土地的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对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向被征地单位和农民支付有关费用,落实人员安置及地上附着物拆迁方案。

  ●清理土地和实施征用土地。征用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实施后,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清理,并组织实施征用土地和供地。

  农民要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说明征收主体实施土地征收行为,只要符合公共利益需要,且做到征地程序合法、补偿安置到位即可,他无需与被征收主体就补偿数额等事宜进行协商,实际上也不允许协商(根据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可申请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虽然征地行为是政府行为,但是政府在征地过程中如果存在不合法行为,违规操作,那么农民可以不在补偿协议书上面签字,拒绝土地被征用。不过若政府征地的手续合法,补偿款及时发放的话,农民是不应该拒绝征地的,应该配合国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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